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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


蘇宜君/劉怡莎/徐寧

 作者: 蘇宜君、劉怡莎、徐寧

 
經濟部於民國110年(以下同) 17 日以經能字第 10904606820號函公告「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度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及其計算公式」(以下簡稱「躉購費率」)。
 
以下簡要介紹適用於太陽光電設備之 110年躉購費率,敬供參考:
 
一、   第一型或第二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6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費率。屬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 4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取得同意備案時之費率。舉例而言,如第三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110 6 20 日取得同意備案,並於110 10 19日前完工者,適用 110 年第一期躉購費率。

二、   裝置容量一萬瓩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於取得同意備案之日起24個月內完工者,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
 
三、   併聯六十九千伏以上之供電線路,且有設置或共用升壓站之之第一型或第二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於取得同意備案後24個月內完工,或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如於取得同意備案後 12個月內完工者,則其電能躉購費率適用取得同意備案時之上限費率。惟須注意如升壓站已於 1101 1日前完工者,不適用前述規定。
 
四、   110年躉購費率的其他獎勵措施包括:
 
(一)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置於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宜蘭縣或花蓮縣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加成百分之十五。
 
(二)提撥電力開發協助金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可依「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電力開發協助金提撥比例」規定之提撥費率加計額外費率。
 
(三)針對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繳納模組回收費用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費率另加計每度新臺幣(以下同) 0.0656 元。
 
(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如併聯電業特高壓供電線路,屋頂型發電設備裝置容量為五百瓩以上者,額外費率為每度 0.4742 元;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額外費率為每度0.4454元;水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額外費率則為每度 0.4310元。
 
(五)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採用高效能模組(即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發之「太陽光電系統結晶矽、薄膜模組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證書者),其電能躉購費率另依照該公告之附表四加成一定數額(請見下表)。
 
分類
屋頂型
地面型
水面型
(浮力式)
裝置容量
1瓩以上未達20
20瓩以上未達100
100瓩以上未達500
500瓩以上
1瓩以上
1瓩以上
高效能模組外加費率(元/度)
0.3377
0.2574
0.2354
0.2339
0.2334
0.2472
 
五、另外為帶動一地兩用型案場之設置,經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於利用土地空間新建之農電共生或漁電共生 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1862元;設置於高速公路服務區停車場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2234元;設置於風雨球場之地面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3724元,如風雨球場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施作金屬浪板,再加計額外每度 0.1490元。漁電共生之水面型(浮力式)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其電能躉購費率加計每度 0.0372元,金額等同於業者應繳交之漁業環境友善公積金。
 
下表為適用於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之110年躉購費率:
 
分類
裝置容量
110年躉購費率(/)
第一期
第二期
屋頂型
1瓩以上未達20
5.6707
5.6281
20瓩以上未達100
4.3304
4.2906
100瓩以上未達500
3.9975
3.9227
500瓩以上
3.9449
3.8980
地面型
1瓩以上
3.7994
3.7236
水面型
(浮力式)
1瓩以上
4.1957
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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