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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管理法自民國10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



電信管理法自民國10971日起正式實施
 
「電信管理法」(下稱「新法」)前於民國(下同)1085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自10971日起正式施行。關於新法之重要內容,可以參考本所10866日所刊印之「理律新知:電信管理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及108830日所刊印之「理律新知:電信法規環境之新面貌:論電信管理法通過後之機會與挑戰」。
 
新法於10971日施行後,除了頻譜供應計畫及頻率分配表,交通部尚在規畫而未定案外,其所配套之相關子法,包括「電信管制射頻器材製造輸入及申報作業管理辦法」及「公眾電信網路設置申請及審查辦法」等,將陸續生效繼而取代電信法時代所制定之相關子法。
 
由於新法大幅鬆綁傳統電信法之管制架構,以往電信法下之第一類及第二類電信事業之特許/許可制已改採自願登記制(仍有部分例外),自10971日起,新進市場業者若無使用無線電頻率或電信號碼等電信資源,有機會自由決定是否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新法第83條規定自新法施行之日起3年內,尚未申請登記之第一類或第二類電信事業,應由主管機關依原有法令管理。是以現行第一類電信事業應於新法施行後三年內,向通傳會辦理電信事業之登記以及取得相關許可;現行第二類電信事業則有可能視其營運需求,決定是否於新法施行後,改依新法為電信事業之登記,並適用新法。
 
爰此,若電信事業對於新法有進一步研析之需求,以作為是否轉換適用新法之評估,本所就電信相關法律設有「通訊傳播專業分工小組」,敬請不吝與該小組之專家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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