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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揮中心公告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指揮中心公告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
 
我國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已於2020115日公告新增此次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10條規定,政府機關、醫事機構、醫事人員及其他因業務知悉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之姓名、病歷及病史等有關資料者,不得洩漏。然而,為因應此次疫情,立法院於2020225日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本條例),其中第8條第2項授權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指揮官於防疫期間,為避免疫情擴散,得公布確診病患的個人資料。
 
為此,指揮中心於202041日公告確診個案資料發布原則,作為公布確診病患個人資料之依循準則。其中,確診病患之姓名、病歷及病史,除為避免疫情擴散外,不予公開;其收治醫院、任職單位、職業、職銜、工作內容等,除有防治需要並事先溝通外,亦不予公開;其性別、年齡(公開至年齡區間)、居住地點(視需要公開至區域)、接觸者類別(公開其人數)則予以部分公開;其活動史(包括其所搭乘的大眾運輸工具及出入的公共場所)原則上將予以公開,但無防治需要且可能引起恐慌時,則不予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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