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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擬放寬商業銀行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門檻



過往商業銀行以自有不動產依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實務上因都更後取回之新建不動產無法符合銀行法(下稱「本法」)第75條第2項第3款及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有關「主要部分為自用」係指使用面積50%以上為自用之規定,或無法符合本法第75條第2項第2款及本辦法第3條第3項有關「『短期』內自用需要」係指二年內之規定,致使銀行參與都更之意願低落。
為提高銀行參與都市更新之意願並符合銀行投資不動產之需求,金管會乃著手於本辦法之修正,並於2016年12月29日公告本辦法之修正草案(下稱「本辦法修正草案」)。依據本辦法修正草案,金管會擬增訂本辦法第4條之1,針對銀行依據都市更新條例參與都市更新案取得之新建不動產,銀行對該新建不動產之自用比例僅須達20%並不得低於重建前之自用面積即可,以鬆綁前述自用比例應達50%之限制。此外,另擬增訂本辦法第3條第4項但書,針對銀行購地自建不動產者,將本法第75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短期』自用需要」之上限提高為七年。
一般預期本辦法修正草案對於商業銀行投資非自用不動產之門檻放寬後,將可提高銀行儘速規劃老舊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案之意願,以達加速都市更新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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