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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專利無效請求之依請求審查原則案例



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中規定專利複審委員會應依請求審查原則,僅針對當事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範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1)-(7)節中則列出了一些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進行審查的例外情況。
 
寧波康福特健身器械有限公司為中國第20112024250.4號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人,不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第21059號決定並提起行政訴訟。在該專利無效案件中,專利無效請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1、2及4-6不具新穎性,權利要求3、4及7不具創造性,以及權利要求5未受到說明書的支持。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認定專利複審委員會審查權利要求2、5及6之創造性的部分違反依請求審查原則,因此撤銷該決定,並要求專利複審委員會重為決定。專利複審委員會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4月17日(2014)高行終字第1135號行政判決中維持原審判決。
 
依照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4)節的規定,專利無效請求人請求宣告權利要求之間存在引用關係的某些權利要求無效,而未以同樣的理由請求宣告其他權利要求無效,若不針對該其他權利要求引入該無效宣告理由進行審查將會得出不合理的審查結論時,專利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引入該無效宣告理由對該其他權利要求進行審查。本案請求人雖未主張權利要求1不具創造性,然由於請求人主張權利要求3、4及7不具創造性,而這些權利要求均依附於權利要求1,因此若不審查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將會得出權利要求1具創造性但依附於其之權利要求3、4及7不具創造性的不合理審查結論,因此複審委員會可以依職權審查權利要求1的創造性。然複審委員會之審查權利要求2、5及6之創造性之部分並不符合依請求審查原則的例外情況,因此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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