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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修正


張淑芬/許瓊文

金管會於20141219日以金管保財字第10302511151號令發布修正「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8條、第18條,擇要列示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列符合一定資格條件之基金管理機構,不受現行「在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國家主管機關合法註冊者為限,且管理私募股權基金歷史須滿五年以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之資產不得少於美金五億元或等值外幣」規範之限制。
二、增列保險業與經營不善之同業進行合併或承受其全部或部分營業、資產或負債,經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相關交易及投資限額,得不受本辦法所定投資規範及投資額度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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