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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修法-分割申請實務及專利合作條約進入歐洲國家階段檢索實務



歐洲專利局日前通過修正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相關規定,以放寬及活化分割申請及檢索報告相關實務。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 分割申請實務
 
歐洲專利局通過修正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36條規定,以放寬提出分割申請之期限規定。根據修正前規定,申請人應於下列期限內提出分割申請:(1)於首次官方審查意見書(或核准通知)核發日起算24個月內;或(2)根據「單一性」理由發出之核駁意見書核發日起算24個月內。
 
根據修正後規定,前述分割申請期限規定業經刪除,於母案審查程序尚未完結(獲頒專利或否准專利)前,申請人均可提出分割申請。前述修正規定將於201441日起生效,並適用於201441日起提出之分割申請。針對審查程序尚未完結之專利申請案,前述修正規定亦應適用。據此,目前已逾分割申請期限之案件,於201441日後仍可能根據修正後規定提出分割申請。
 
本次修正中,歐洲專利局針對第二次或嗣後提出申請之分割案,將加收額外規費,然,新規費數額尚未正式公布。
 
二、 專利合作條約(PCT)進入歐洲國家階段檢索實務
 
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164條規定業經修正,以活化專利合作條約進入歐洲國家階段之檢索報告相關規定,修正規定將於2014111日起生效。
 
根據修正前規定,專利合作條約國際申請案於進入歐洲國家階段後,相關專利檢索及實體審查範疇規定如下:
 
1. 若歐洲專利局作為國際檢索機構(International Searching AuthorityISA),申請人所請專利申請標的應與國際檢索報告(International Search Report,ISR)所涵蓋標的相同。
2. 若國際檢索機構非為歐洲專利局,歐洲專利局將針對第一組請求項進行補充檢索,申請標的將以第一請求發明為限。於前述規定下,未經歐洲專利局進行檢索之申請標的將不列入實體審查範疇內。
 
根據修正後規定,申請人可繳納額外檢索費用,俾使先前未在檢索範疇內之發明標的列入檢索範疇,進一步促成所述發明標的列入實體審查範疇。
 
三、 前述資訊係根據本所合作事務所提供資料所彙整,供本所客戶通盤參考。針對相關個案之處理,仍將視個案情況並參酌代理人提供專業意見進行處理。
 
 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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