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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規費調整
| 一、 | 根據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規定,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將於2014年1月1日起調整專利規費如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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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於2013年年底前繳納之專利證書核發規費,應根據現行收費標準為之。如納費期限為2014年1月1日或晚於2014年1月1日,可適用2014年1月1日施行之新規費標準。 | |||||||||||||||||||||||||||||||||
| 二、 | 為減省規費目的,如 台端/貴公司專利案件所涉納費期限為2014年1月1日或晚於2014年1月1日,台端/貴公司可考慮於2014年1月1日當日或嗣後繳納規費,俾適用新規費標準。 | ||||||||||||||||||||||||||||||||
| 前述資訊係根據本所合作美國事務所提供資訊所彙整者,針對相關個案之處理,仍將視個案情況並參酌美國代理人提供專業意見進行處理。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