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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專利局規費調漲及變更專利權授權程序



歐洲專利局(European Patent Office - EPO)將於201241日起調漲專利規費,並變更專利權授權程序。相關重點如下:
 
一、 專利規費調漲:
 
凡於201241日(含)後繳納之各項規費,皆適用調漲後之規費標準。本次規費調漲前後之差價,請參見下列附表:
 
 
發明申請案 調漲前(€) 調漲後(€) 差價(€)
電子申請 105 115 10
紙本申請 190 200 10
歐洲檢索/補充歐洲檢索費 200571日前提出之申請案 800 840 40
200571日(含)後提出之申請案 1105 1165 60
國際檢索/補充國際檢索費 1785 1875 90
指定費 525 555 30
申請專利範圍超過15項,每項加收 210 225 15
申請專利範圍超過50項,每項加收 525 555 30
審查費 200571日前提出之申請案及國際申請案(無發出補充檢索報告者) 1645 1730 85
200571日(含)後提出之申請案 1480 1555 75
維持費 3 420 445 25
4 525 555 30
5 735 775 40
6 945 995 50
7 1050 1105 55
8 1155 1215 60
9 1260 1325 65
10年及往後的每一年 1420 1495 75
領證及印刷費 200941日(含)後提出之申請案 830 875 45
註:僅表列部分規費清單供參考,完整規費清單請參考歐洲專利局網站如下:

http://www.epo.org/law-practice/legal-texts/official-journal/ac-decisions/archive/20111129.html
 
如本所客戶近期內擬向歐洲專利局提出相關申請或繳納相關規費,建議盡可能於323日前惠知本所,以便安排於2012330日前為之,俾節省規費。
 
針對本所先前提供客戶相關報價,如所涉案件之申請或規費繳納係於201241日(含)後為之者,本所先前報價所涉規費,應依調漲後規費標準計價。
 
二、 專利權授權程序之變更:
 
根據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71條(3)規定,在專利權授權前,歐洲專利局將通知並發給申請人擬核准專利之專利文本,並請申請人回覆是否同意以該專利文本作為專利核准授權依據;申請人應於收到前述通知後4個月內提交申請專利範圍譯文,並繳納領證費及印刷費,俾進行正式專利授權。申請人於收到前述通知後,若不同意以歐洲專利局提供之專利文本作為專利核准授權之依據,且申請人於前述回覆期限內已申請修訂或更正,依現行實務,即便歐洲專利局未必同意申請人提出之修訂或更正申請,申請人仍須於上述4個月期限內提交申請專利範圍譯文及繳納領證費及印刷費。
 
為更完善專利權授權程序,歐洲專利局將自201241日起變更專利權授權程序如下:
 
   1. 當申請人不同意以歐洲專利局提供之專利文本作為專利核准授權之依據時,申請人可提出理由申請修訂或更正專利文本。如歐洲專利局同意申請人提出之修訂或更正申請,歐洲專利局將根據EPC細則第71條(3)規定,發給申請人一項更新通知,並詢問申請人是否同意以修訂或更正後之專利文本作為專利核准授權依據;申請人於收到該更新通知後4個月內,應提交申請專利範圍譯本及繳納領證費及印刷費,俾完成專利權授權程序。
 
   2. 若歐洲專利局不同意申請人提出之修訂或更正申請時,歐洲專利局將重新審查。
 
因應上述實務變更,歐洲專利局特增設歐洲專利公約實施細則第71a條,進一步規範修正後之專利核准授權程序。 前述新程序將適用於201241日以後發出核准通知之歐洲專利申請案。
 
前述資訊係根據本所合作歐洲事務所提供資訊所彙整,若 台端/貴公司對以上說明有任何問題,請隨時與本所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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