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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際網路業自八十九年度可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行政院於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修正民營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名稱為: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使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擴及網際網路業。
所謂網際網路業,依本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係指對機構或個人透過網際網路提供撥接服務、專線服務、連線服務、網路多媒體軟體及內容服務、系統及應用程式服務等專門服務之公司。
本辦法同時修正部分之適用要件,其中較為重要者,係業者若因情形特殊未能於訂購日之次日起二年內交貨,得申請延長二年,且對於期間之計算,業者如係經由代理商、經銷商或貿易商購買國外產製之設備者,訂購日期係以買賣契約之簽定日期為準,交貨時間則以運抵購買者營業處所之日期為據。又所稱購置,廣義包括分期付款及融資租賃在內。值得注意者,係本次修正雖自發布日起施行,惟業者於八十九年一月一日以後訂購者,皆得依修正後之辦法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