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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建會通過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
經建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通過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草案,俟行政院核定後,將溯及八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為鼓勵對經濟發展具重大效益、風險性高且亟需扶植之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創立或擴充,營利事業或個人原始認股或應募屬該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公司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於一定百分比金額內抵減所得稅。有關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之適用範圍及申請程序等事項,則授權行政院訂定。
獎勵辦法草案第五條第一項規定適用之製造業包括3C工業、精密電子元件工業、精密機械設備工業、航太工業、生醫及特化工業、綠色技術工業及高級材料工業,技術服務業則包括具備網際網路功能之軟體或內容、網際網路服務、高階積體電路設計、自動化或電子化工程服務、電力系統統包工程服務、產品工程服務、環境保護工程技術服務、生物技術與製藥業技術服務、提供屬製造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減量工程及技術服務以及節約能源或利用新及淨潔能源之工程及技術服務等項目。非屬所列產品或技術服務項目之產業,亦得由經濟部專案報請行政院定之。
合於獎勵類目之產業尚需達到獎勵辦法草案第三條或第四條所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製造業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除綠色技術工業之環保科技材料及資源化產品為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外,應達二億元以上;而投資計畫之全新機器、設備購置金額除上述綠色技術工業為一千五百萬元以上外,其餘應達到一億元以上。技術服務業部分則規定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應達到五千萬元以上;購置全新機器設備則依業別規定應達到七百萬或一千五百萬元之標準。
第四條規定投資計畫完成年度及其前後一年度之三年期間內之研發支出標準,製造業新投資設立者,該期間研發支出應達到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且研發支出金額應達二千萬元。技術服務業亦按業別分別規定百分之十或十五之標準,金額則需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所謂研發支出,除指稽徵機關依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規定審核認定之研發金額外,在所指定之三年期間內,捐贈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金額亦屬之。
此外,未達標準之公司如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九條之規定選擇五年免稅者,應追繳免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如係選擇股東投資抵減者,則追繳各股東實際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並應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