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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動態


曾沂

立法院經濟暨能源委員會及司法委員會聯席於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審查通過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其中除為因應九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行政程序法,對內容涉及人民權利義務而須訂定作業辦法或標準者,增訂法律授權之依據外,主要係為使順利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刪除第十七條第一項但書涉及禁止性補貼之規定。

第十七條原規定:課稅區廠商售與區內事業之貨品,視同外銷貨品。但機器設備已課稅進口者,不予退稅。致加工出口區內事業購買國產機器設備或國外產製之進口機器設備稅負效果不同,依據世界貿易組織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係屬禁止性補貼,應於入會時取消。爰刪除但書之規定,排除進口產品之租稅障礙。將來完成修法程序後,課稅區廠商將進口機器售與區內事業,可以申請退還已支付之關稅、貨物稅和營業稅,使進口之機器設備之競爭力增加,並將使加工出口區廠商購置設備之成本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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