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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認定原則


周錦國/劉偉杰

環保署於日前修正水污染防治法情節重大認定原則,增列下列情事:

  • 工業區內事業單位,將廢(污)水納入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處理,而違反下水道相關法令規定,經下水道機構依下水道法規定以情節重大通知停止使用,仍繼續排放廢(污)水者。


  • 經查獲未依法辦理設立或登記之事業於排放許可證有效期間內,排放廢(污)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超過兩次者。


  • 未取得排放於土壤之許可證,排放含重金屬之廢水於土壤,且該重金屬項目不符合土壤處理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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