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溯自去年生效


王裕民

為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修正、簡化程序並促進投資,同時獎勵企業合併,財政部及經濟部聯合報請行政院修正其施行細則,並經核定公布。修正重點包括:

  • 企業享有的投資抵減稅額,除可抵減當年度結算申報應納稅額外,並可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加徵的所得稅額。


  • 明訂新興策略性產業以能獨立運作的全套設備轉讓其他事業者,其原享有的免稅優惠,只要經經濟部及財政部核可後,受讓公司可繼續享受。


  • 為明確規範新投資創立的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五年免稅的開始日期,及簡化程序,將有關適用免稅的起算日期,由現行自投資計畫完成後開立第一張免稅產品發票日期起算,修正為比照增資擴展案件,一律以投資計畫完成日為準。


  • 為獎勵企業合併,明訂合併後消滅公司在合併前,依本條例已享有而尚未屆滿,或尚未抵減的租稅獎勵,包括消滅公司依本條例修正前規定享有的租稅獎勵在內。此外,消滅公司原受獎勵且獨立生產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部分計算的所得額,或屬消滅公司部分計算的應納稅額,應單獨設立帳簿,核實認定,相關的管理費用及與免稅所得的有關非營業損益,亦應嚴格合理分攤。


  • 財政部表示,上述修正條文為顧及企業權益,均溯自去年一月一日開始施行,企業如符合減免條件者,今年報稅即可適用。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