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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人於公司清算審查期間死亡應予以補選



依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商字第89224343號函釋指出,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有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若清算完結後,清算人於法定期間造具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期間,發生監察人死亡,因此無法審查完結並提請股東會承認,為符合公司法第三百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程序,清算人自應召集股東會補選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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