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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契約書應經股東會決議合併通過始生效力



經濟部八十九年十二月五日商字第89224851號函釋指出,依公司法第三百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股東會對於公司解散或合併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四分之三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復依同法第三百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合併契約書,應於發送合併承認決議股東會之召集通知時,一併發送於股東;故,合併契約書應經股東會決議合併並承認通過後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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