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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判決-致癌老鼠具可專利性



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於二○○○年八月三日針對由哈佛大學提出申請之致癌老鼠(oncomouse)專利案件作成判決,指明:轉殖基因為「非人類哺乳動物」,其應屬專利法所稱發明。

哈佛大學提出申請案之發明標的為一種用於癌症研究之轉殖基因老鼠,其係將一種使老鼠易於罹患癌症之基因導入受精卵,俾使該基因存於老鼠的所有胚胎及體細胞中。依加拿大專利局之見解,加拿大專利法第二條所稱發明標的中之製造技術(manufacture)及物質組合(composition of matter),應以在發明人可完全控制情況下所製造及可完全相同再現者為限,故其認為致癌老鼠並非該條所准予之發明標的,因而不應准予專利保護。加拿大聯邦法院亦支持專利局之前述見解。惟,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嗣後駁回前述判決,指明︰專利法並未將高等生命形式基因發明排除在專利發明標的之外,利用自然法則之發明,亦未被排除在外。轉殖基因動物係新穎且為有用物質之組合,並不須考慮其是否為一種製造技術。所謂控制程度係判斷一發明是否有用之基準,而再現與否則屬判斷說明書之揭示是否足夠之基準,該二者不應作為用於判斷所請標的是否為法定發明標的之基準。加拿大聯邦上訴法院亦明確指明︰即使非人類哺乳動物發明可為法定專利標的,此並不意味人類發明亦可為法定專利標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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