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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專利之專利期間
依加拿大現行專利法規定,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其專利權期間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然依加拿大舊專利法規定,於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以前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其專利權期間自核准日起算十七年屆滿。美國對前述專利權期間規定並不認同,故以加拿大專利法違反世界貿易組織(WTO)TRIPs第三十三及七○條規定為由,向WTO指控,主張依加拿大舊專利法所獲准專利之專利權期間應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並獲勝訴。加拿大嗣後表明對WTO之決定不服,並主張其專利審查時間平均為五年,依加拿大舊專利法所獲准之大部分專利,其專利權期間實際上為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或更長期間。在考量加拿大前述不服意見後,WTO之訴願委員會(Appellate Body)仍維持原決定;其爭端調解委員會(Dispute Settlement Body)亦要求加拿大修正其專利法規定,以符合TRIPs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即,依加拿大專利法所獲准專利,其專利權期間應一律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
在前述終局決定後,加拿大將於約十五個月內完成修法,以符合WTO決定。據估計,依加拿大舊專利法所獲准之全部專利中,約有百分之四十在二○○○年一月一日時仍屬有效專利,然其原先獲准之專利權期間較TRIPs所要求之二十年保護期間為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