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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優先權審查基準修正
智慧財產局日前修正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章優先權審查基準,並於今年一月八日公告。
依專利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主張優先權者,應於申請專利同時提出聲明,並於申請書中載明在外國之申請日、申請案號數及受理該申請之國家;申請人應於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亦即優先權證明文件) ,未於申請時提出聲明或逾期未檢送者,喪失優先權。
智財局於八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公布施行之優先權審查基準中規定: 依法主張優先權者,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並須附首頁影本及中譯文各一份。由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並未明訂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應檢送之優先權證明文件僅以正本為限,智財局特修正相關基準規定為:申請人應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經該國政府證明受理之申請文件,逾期未檢送者,優先權主張不予受理。
依修正後規定,如申請人因故未能於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其得以該文件之影本或傳真本暫為替代提出,惟,申請人仍應於智財局指定期限內提出該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以確保優先權之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