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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紐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優先權


王懿融/陳惠靜

為推廣貿易與商務並考量互惠提供專利(發明、新型及新式樣專利)、商標(包括服務標章)等有效保護,駐紐西蘭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紐西蘭商工辦事處於一九九八年十月三十日簽訂中紐保護工業財產權辦法;紐西蘭政府於二○○○年十一月九日公布已完成因應前述辦法在紐西蘭之法定程序,並與我國完成通知及換函事宜。為此,智慧財產局特於今年一月九日公告中紐保護工業財產權辦法自去年十二月十九日正式生效。

根據該辦法,中紐任一方國民得分別向他方之專利及商標主管機關依法主張優先權。

有關向我國主張優先權之要點包括如下:

  • 商標優先權


  • 任何國籍之申請人得依據其於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後在紐西蘭或其他與我國具商標優先權互惠關係之國家首次提出之商標、服務標章、證明標章或團體標章申請案,依我國商標法規定向智慧財產局主張優先權。目前與我國具商標互惠關係之國家及地區,除紐西蘭外,尚包括美國、澳大利亞、法國、歐洲聯盟內部市場協和局及奧地利。

  • 專利優先權


  • 紐西蘭國籍之申請人得依據其於二○○○年十二月十九日以後在紐西蘭或其他與我國具專利優先權互惠關係之國家首次提出之專利申請案,依我國專利法規定向智慧財產局主張優先權。目前與我國具專利互惠關係之國家,除紐西蘭外,尚包括澳大利亞、德國、瑞士、日本、美國、法國、列支登斯敦、英國及奧地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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