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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表達方式結合的著作不受保護
著作權的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方式,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及發現,乃著作權法第十條之一所明定。但是如果著作的表達方式十分有限,甚至只有一種表達之方式,致表達之方式與所表達之概念合併而不可分時,該著作是否仍受著作權法保護,則有疑義。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針對一著作權侵害案件,援引「構想與表達合併原則」的著作權理論,認定若表達方式極為有限時,該著作權不受保護。該案嗣經著作人聲請再議並發回續行偵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仍認為該著作不受保護。該案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維持該著作不受保護之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