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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物擬修正進口時即須課徵營業稅
現行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明定: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故在現行加值型營業稅制度下,進口貨物於進口時暫免徵收營業稅,俟貨物進口後銷售時始課徵營業稅。
惟行政院院會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六日通過營業法修正草案,擬刪除上開進口貨物在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使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時點,改為進口時一律由海關代徵。此項修正草案如經立法院通過,將使進口貨物課徵營業稅之時點,由現行於進口貨物銷售時再徵納,提前至貨物進口時即應先行繳納,將造成進口商資金積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