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通過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處理原則
蘇鴻霞
為避免流通業者濫用市場優勢地位,對供貨廠商不當收取附加費用,公平會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通過公平會關於流通事業收取附加費用案件處理原則。並將展開為期三個月之宣導,促使業者進行相關業務之調整。
本處理原則主要規範如下:
所稱流通事業,係指量販店、便利商店、超級市場、百貨公司、消費合作社及其他從事綜合商品零售業務之事業。所稱附加費用,係指除貨款價金項目外,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收取或自應付貨款扣除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之費用。流通事業是否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認定,應審酌流通事業相對於供貨廠商之營業規模及市場占有率、供貨廠商對流通事業於交易上之依賴程度、供貨廠商變更商品販售通路之可能性、以及該特定商品之供需關係等因素,予以綜合判斷。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須就附加費用之項目、用途、金額(或計算標準)等事項,事先與供貨廠商進行協商,並訂立書面契約。若流通業者採取直接扣減貨款的方式向供貨廠商收取附加費,須事先提供扣款帳單之明細資料,始得辦理扣款。不當收取附加費用的行為類型如下:1.就促進商品販售無直接關係之費用,要求供貨廠商負擔該項費用支出。
2.相關設備投資、研發作業或促銷活動等雖有益於供貨廠商促銷商品或降低作業成本,惟要求供貨廠商負擔之金額,已超過供貨廠商可直接獲得之利益。
3.完全基於達成本身年度獲利目標等會計決算之因素,而要求供貨廠商負擔附加費用之行為。
4.在供貨廠商無任何義務情形下,卻於其提供商品後,要求減少商品之進貨價格。
5.其他違反一般合理交易習慣或商業倫理之不當收取附加費用行為。
具有市場優勢地位之流通事業向供貨廠商請求負擔附加費用,有不符處理原則規定之情事,足以影響流通市場交易秩序者,有違反公平交易法第十九條第六款或第二十四條規定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