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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專利法修正
大陸於二○○○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通過專利法,並自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其主要內容如下:
依修正後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均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而製造、使用、銷售邀約、銷售、進口所涉專利產品,或使用所涉專利方法及使用、銷售邀約、銷售、進口依該專利方法所直接製得之專利產品。
換言之,針對專利產品或由專利方法直接製得之專利產品提出銷售邀約者,構成專利侵害。
依修正後規定,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之專利申請人,如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所作複審決定不服者,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另,專利權人或無效宣告請求人,針對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或維持專利權所作決定不服者,亦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修正後專利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可提出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即將實施侵害其專利權之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之損害者,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及財產保全等救濟措施。
依修正後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銷售不知係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之專利產品或依據專利方法直接製得產品者,如能證明其產品來源合法,則不負賠償責任。
依修正後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侵害專利權之賠償數額,應依權利人因被侵權所遭致之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所獲致之利益計算;被侵權人之損失或侵權人獲致之利益難以確定者,得參照該專利授權使用費之倍數合理計算。
針對專利侵權糾紛,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亦可請求專利管理機關處理。依修正後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專利侵權案件訴請專利管理機關處理時,該管理機關僅可作成命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之處分。當事人不服該處分者,可向人民法院上訴。專利管理機關依當事人之請求,亦可就專利權侵權所涉賠償之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者,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針對假冒他人專利、以非專利產品冒充專利產品或以非專利方法冒充專利方法者,專利管理機關均具管轄權。
由於實用新型專利之核頒並未經過實質審查,為保障公眾權益及防止實用新型專利權之濫用,針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案件,人民法院或專利管理機關可要求專利權人出具由大陸專利局出具之檢索報告。
依現行規定,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六個月內,任何人認為該專利權之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者,可請求專利局撤銷該專利權;自專利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滿六個月後,任何人認為該專利權之授予不符合專利法有關規定者,可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為避免專利撤銷程序及宣告專利權無效程序之重覆,並量及該等程序間之相互制衡,撤銷程序將予以廢除。
依現行專利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申請人已針對同一發明向其他國家申請專利者,其於申請大陸專利實審時,應主動提交所涉外國針對該國外相應案已進行檢索之相關資料或其審查結果。依修正後專利法規定,如有前述國外申請之情事者,僅需在大陸專利局提出要求時,申請人始需提供相關外國檢索資料或審查結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者,該申請案視為撤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