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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下的常業犯定義



違反著作權法的刑事案件以告訴乃論為原則,惟一的例外是著作權法第九十四條的常業犯。因此對於是否為常業犯的認定,相當重要。然而由於著作權法對於常業犯無明文定義,以往法院實務見解相當分歧。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九一四號刑事判決表示,刑法上所謂的常業犯,指反覆以同種類作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故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常業犯,自應以反覆之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並恃以為生為其成立要件。如果並無反覆之重製方法或並非恃以為生,則並非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常業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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