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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者之舉證責任



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專利權人請求損害賠償,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金額為所受損害。但是專利權人對於損害發生之因果關係是否仍需負舉證責任則欠缺規定。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四號民事判決明確表示,專利權人之專利權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就損害發生、責任原因、及二者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專利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純係計算損害額之方式的特別規定,並非損害賠償原則之例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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