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行政法院首度要求智慧財產局作成商標評定申請不成立的處分
以往行政法院審理商標申請案件、異議案件或評定案件的行政訴訟時,幾乎均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勝訴,即使認定人民勝訴,礙於行政訴訟法舊法只限於撤銷訴訟,僅能將智慧財產局原處分、經濟部訴願決定及行政院再訴願決定撤銷,不能逕行要求智慧財產局為特定內容的處分。
然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施行的行政訴訟法新法,增加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及確認公法上關係存否之訴)、課予義務訴訟(包括怠於處分之訴及拒絕申請之訴)、合併請求損害賠償訴訟、維護公益訴訟及外加暫時權利保全程序(包括聲請停止行政處分執行、假扣押及假處分)。因此人民在提起行政救濟時,得依其案件需要,選擇適當之行政救濟,以有效行使權利。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一樁商標評定案件,於近日判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敗訴,並要求該局直接作成商標評定申請不成立的處分。此乃行政訴訟法修正施行後首件由行政法院直接要求智慧財產局作成特定內容處分的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判決理由指出為避免智慧財產局在法院撤銷原處分後,仍然維持原先見解,所以直接要求該局必需作成商標評定申請不成立的處分。不過,本案仍能上訴最高行政法院,尚未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