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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代客操作管理辦法公布
證期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公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共計二十八條,重點如下:
1.於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2.於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
3.經證期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4.政府債券、公司債券。
5.其他經證期會核准者。
1.為每一委任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每一受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為全體委任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3.若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受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