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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代客操作管理辦法公布


莊詠淇

證期會於八十九年十月九日公布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共計二十八條,重點如下:

  • 明定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具備申請條件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向證期會申請經營業務之核准,並於核准日起三個月內申請換發營業執照。

  • 業者應於申請換發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營業執照時,依其實收資本額之大小,分級提存營業保證金,且不得分散提存於不同之金融機構。提存之金融機構變更前,應經證期會核准。


  • 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應訂定業務章則及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 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資範圍以下列為限,且不得從事證券信用交易:


  • 1.於本國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
    2.於本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交易之有價證券。
    3.經證期會核准得投資之承銷有價證券。
    4.政府債券、公司債券。
    5.其他經證期會核准者。

  • 明定運用全權委託投資資金之投資比例限制:


  • 1.為每一委任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不得超過每一受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2.為全體委任人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不得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3.若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受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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