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制定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
蘇鴻霞
隨著跨國性的結合案件日漸增多,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參考美國競爭法的處理原則,制定域外結合案件處理原則,於今年九月十五日生效。此項處理原則主要規範如下:
所謂域外結合案件,係指二以上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外之結合,符合公平交易法(公平法)第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其結合效果對我國市場有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者。域外結合案件,應考量下列因素,決定是否管轄:1.結合行為對本國與外國相關市場影響之相對重要性。
2.結合事業之國籍、所在地及主要營業地。
3.意圖影響我國市場競爭之明確性程度及其預見可能性。
4.與結合事業所屬國法律或政策造成衝突之可能性程度。
5.行政處分強制執行之可能性。
6.對外國事業強制執行之影響。
7.國際條約、協定或國際組織之規範情形。
8.其他經公平會認為重要之因素。
域外結合案件,如參與結合事業在我國領域內均無生產或提供服務之設備、經銷商、代理商或其他實質銷售管道者,不予管轄。域外結合案件,如有符合公平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市場佔有率或新台幣五十億元之年銷售金額之門檻者,應於結合前先向公平會申請許可。銷售金額之計算,以該外國事業在我國領域內之銷售金額,及我國事業自該外國事業進口產品或服務之金額核計。依此項原則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請之申請人為外國事業時,應由外國最終控制母公司提出申請。但在我國境內設有關係企業、分公司或辦事處者,亦得由其關係企業、分公司或辦事處具名代提出申請。惟必要時,公平會仍得命令該最終控制母公司提出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