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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案之下專利核准前公開制度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所制訂之美國發明人保護法案將針對美國現行專利法產生部分變動。美國專利商標局已公告專利核准前公開制度之相關因應處理規則,前述新制將於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正式施行。於此新制下,針對在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或嗣後提出申請之專利申請案或其他案件,如申請人主動申請公開,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於首次申請案之申請日起算十八個月後公開該申請案。茲將新制之主要內容及其影響摘述如下:

申請案之公開

自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除有下列任一情形外,任何美國專利申請案將於

首次申請案之申請日後十八個月予以公開:
  • 該申請案已放棄、核准或申請程序已終止;

  • 該申請案之內容涉及國家安全;

  • 該申請案為臨時申請案 (provisional application);

  • 該申請案為新式樣案;

  • 該申請案為再頒發專利申請案;或

  • 申請人於申請時要求不公開,並陳明該申請案從未且將未於外國申請案中公開(該外國案包括PCT案)。


  • 除上述情形外,任何於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時仍繫屬於美國專利商標局之申請案,其申請人得主動要求於該日或嗣後公開該申請案。

    於上述第點之情形下,申請人得事後主動撤回其不公開之申請。

    如事後申請人提出一相對應之國外申請案或PCT案,而該案件於申請日後十八個月將自動公開者,申請人必須於該國外申請案或PCT案申請後四十五天內向美國專利商標局申請撤回先前所為之不公開申請,若申請人未於前述期間內為撤回之申請,除非該申請人能提出非故意之證明,否則該美國申請案將被撤銷。

    應予公開之資訊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公開之申請案內容包括申請當時呈局之資料及其他為完成申請程序之文件,初步修正之資料將不會被公開。受讓人之資料除非已於申請書上載明者,否則不會被公開。

    如前所述,申請人得主動要求公開其專利申請案,但必須符合電子申請系統(EFS)之要求。另如美國申請案中包含未於國外案中已揭露之內容,申請人得要求美國專利商標局僅公開已於國外案中揭露的部分。

    美國專利商標局將於正式申請收據中通知申請人公開之日期,而電子檢索系統將會有已公開申請案的資料,申請案一旦公開,任何人均能申請取得該公告申請案之檔案資料。

    申請案雖經公告,但第三人不得就該公告案件提出異議或主張該申請案之發明內容為公共財,以保護申請人之權益。於例外情形,第三人得於公告後二個月內提出已准專利或已公開的文獻送達申請人,惟前述資料之內容與數量均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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