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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之設計登記法案



新加坡國會於二○○○年六月三十日完成設計登記法案(Registered Designs Bill)之一讀程序,其主要規定包括如下:

登記之必要條件:

設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可登記:

  • 尋求保護的特色必須附著於本法案所界定之設計之上;

  • 該設計必須能應用於一物品上;

  • 該設計於物品上之應用必須經由任何工業程序予以達成;

  • 該設計不可包含方法或結構原理;

  • 該設計不應包含下列任一形狀或輪廓:

  • 1.僅由物品之功能所呈現者;或
    2.由另一物品之外表所決定者,本物品與該另一物品共同構成一完整部件;

  • 該設計必須是新穎的;及

  • 該設計未違反道德或未違反公共秩序。


  • 新穎性規定:

    設計無下列任一情事者,視為新穎:
  • 於登記前無相同之設計已登記在先者;及

  • 於登記前在新加坡或其他國家無相同之設計公開者。


  • 所有權:
    設計之所有權原則上屬設計人所有,但設計如為職務上之設計,該設計應歸屬雇主所有。

    優先權:
    在任一巴黎公約締約國、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或其他與新加坡達成互惠協定之國家已提出申請設計專利者,應在前述案件申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新加坡提出申請,始可主張優先權。

    登記設計之審查:
    登記設計之審查係採取形式審查,專責機關應審查所涉申請案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形式上之要件,如該申請案不符合該等要件,專責機關得發函通知申請人。

    登記期限:
    設計登記權之權利期間係自登記之日起算共計五年。前述期間可予延展二次,每次延展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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