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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之設計登記法案
新加坡國會於二○○○年六月三十日完成設計登記法案(Registered Designs Bill)之一讀程序,其主要規定包括如下:
登記之必要條件:
設計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始可登記:
1.僅由物品之功能所呈現者;或
2.由另一物品之外表所決定者,本物品與該另一物品共同構成一完整部件;
新穎性規定:
設計無下列任一情事者,視為新穎:
所有權:
設計之所有權原則上屬設計人所有,但設計如為職務上之設計,該設計應歸屬雇主所有。
優先權:
在任一巴黎公約締約國、世界貿易組織之會員國、或其他與新加坡達成互惠協定之國家已提出申請設計專利者,應在前述案件申請日起算六個月內向新加坡提出申請,始可主張優先權。
登記設計之審查:
登記設計之審查係採取形式審查,專責機關應審查所涉申請案以確定其是否符合形式上之要件,如該申請案不符合該等要件,專責機關得發函通知申請人。
登記期限:
設計登記權之權利期間係自登記之日起算共計五年。前述期間可予延展二次,每次延展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