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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賴蘇民

加拿大專利局在一九九五年公布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此一基準主要係根據聯邦上訴法院針對 Schlumberger, Can Ltd. v. Commr. of Patents, (1981) 一案所作判決中所持之標準,予以制訂,該審查基準之重要內涵包括如下:

  • 數學計算公式應被視為純粹之科學原理或抽象定理,非屬可專利的標的。

  • 針對裝置或方法發明而言,無論其是否係與一般用途的電腦或電腦程式相結合,將不會對該裝置或方法之可專利性有所影響。

  • 以例示而非列舉的方式,指出方法發明結合一電腦程式、或裝置發明結合一電腦,必需在其電腦相關技術內容已與屬於傳統可專利領域的其他系統相整合的情形下,方可成為可予專利之標的。


  • 相較於目前許多國家已公布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而言,前述加拿大基準較為嚴格。

    惟,最近加拿大專利訴願委員會針對 Motorola Inc. Patent Application No. 2,085,228, (1998) 一案作成決定,已針對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基準所採取之嚴格標準,予以適度放寬。雖然訴願委員會依舊認為演算法 (algorithm) 本身並非可專利標的,然其指出:系爭專利申請案的一裝置申請項中,除了功能手段 (means plus function) 語言所描述的元件外,尚包含了結合該演算法的特定電腦裝置 (在申請案中為一唯讀記憶體),而此一唯讀記憶體實體元件並非純粹的科學原理或抽象定理,因此該裝置項為可予專利之標的。換言之,訴願委員會已傾向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據以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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