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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
加拿大專利局在一九九五年公布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此一基準主要係根據聯邦上訴法院針對 Schlumberger, Can Ltd. v. Commr. of Patents, (1981) 一案所作判決中所持之標準,予以制訂,該審查基準之重要內涵包括如下:
相較於目前許多國家已公布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而言,前述加拿大基準較為嚴格。
惟,最近加拿大專利訴願委員會針對 Motorola Inc. Patent Application No. 2,085,228, (1998) 一案作成決定,已針對電腦軟體發明審查基準所採取之嚴格標準,予以適度放寬。雖然訴願委員會依舊認為演算法 (algorithm) 本身並非可專利標的,然其指出:系爭專利申請案的一裝置申請項中,除了功能手段 (means plus function) 語言所描述的元件外,尚包含了結合該演算法的特定電腦裝置 (在申請案中為一唯讀記憶體),而此一唯讀記憶體實體元件並非純粹的科學原理或抽象定理,因此該裝置項為可予專利之標的。換言之,訴願委員會已傾向採取較為寬鬆之標準,據以判斷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可專利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