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日本專利侵權實務
針對美國德州儀器公司 (TI) 所提起之一項專利侵權控訴,日本富士通公司向東京地方法院提出確認之訴,東京地方法院於一九九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作成判決,判定富士通公司並未侵權。TI隨即向東京高等法院提起上訴,東京高等法院於一九九七年九月十日判處:TI之專利明顯涉及可予撤銷之理由,另,基於濫用權利之理由,該專利應無法執行云云。
TI隨後上訴至最高法院,並主張:於一專利侵權訴訟中,所涉專利自始至終應被視為有效,針對此專利是否遭到侵權之決定,應在此一前題下為之;東京高等法院所作判決實屬違法云云。最高法院於二○○○年四月十一日判決駁回TI之上訴。
由於日本專利局 (JPO) 為審查專利有效性之唯一機關,法院過去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無法針對專利之有效性進行審酌,因此,法院在JPO針對專利有效性作成決定前,均傾向中止審判程序。
基於前述日本最高法院所作判決意旨,法院在審理專利侵權案件時,亦可針對該專利之有效性作成決定。此將造成日本專利訴訟實務上之重大影響,值得廠商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