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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著名之他人公司名稱或其他表徵註冊為網際網路名稱,違反公平交易法
公平會近日針對一樁以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他人公司名稱及其他表徵,註冊為網際網路名稱的案例,作成違反公平法第二十四條的處分。該會的處分理由指出,不論該網域名稱的登記人實際上是否有使用該網域名稱,但原先的公司名稱或其他表徵的權利人卻因此而無法以自己公司名稱或其他表徵作為網域名稱,進而喪失以消費者熟悉之名稱進入網路巿場爭取交易之機會,則不法使用他人公司名稱或其他表徵之行為人已違反競爭效能原則,阻礙競爭,影響交易秩序,而屬顯失公平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