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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商品條碼構成偽造文書
商品條碼乃是國際商品條碼總會(International Article Numbering Association)授權給各國會員國之相關單位(在台灣為中華民國商品條碼策進會,Article Numbering Center of R.O.C.)所核發,由國碼、廠商代碼及特定商品代碼所組成。過去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一般消費者不會憑商品條碼選擇產品,因此偽造商品條碼並不構成偽造文書。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台上字第二三八九號刑事判決則認為,商品條碼一經電腦判讀,即可辨識為某國家某廠商之何種商品,在國際貿易中相當於商號的表徵;仿冒他人之商品條碼,足以使業者經由電腦判讀後,誤以為是特定國家的特定公司所生產之產品,自屬冒用他人名義製作之準私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