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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制訂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



為處理有關技術授權協議之爭議案件,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平會)甫通過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處理原則草案。其主要內容如下:

名詞定義

技術授權協議係指涉及專利授權,專門技術授權,或專利與專門技術混合授權等授權協議。

專利係指依中華民國專利法取得之發明專利或新型專利;未於中華民國取得專利之授權協議,應視具體個案處理。
專門技術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符合下列要件者:(1)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2)非因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及(3)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

商品係包括商品及服務。

審查基本原則

公平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時,並不因授權人擁有專利或專門技術即推定其在特定市場具有市場力量。

審查分析之步驟

  • 公平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時,應先依公平交易法(公平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檢視所涉行為是否為依照專利法等行使權利之正當行為。若實質上已逾越專利權等正當權利之行使範圍,違反保護技術授權制度意旨時,應依公平法及本原則處理。


  • 公平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時,不受授權協議之形式或用語所拘束,而將著重技術授權協議對下列特定市場所產生或可能產生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影響: (a)利用授權技術而製造或提供商品或服務所歸屬之商品市場;(b)使用其他價格相當技術之代替授權技術為範圍所界定之技術市場;及(c)以可能從事商品或服務之研究發展為界定範圍之創新市場。


  • 公平會審理技術授權協議案件時,除考量相關授權協議內容之合理性,另應審酌: (a) 授權人就授權標的所具有之市場力量; (b) 授權協議當事人於特定市場之市場地位及市場狀況; (c) 授權協議所增加技術之利用機會與排除競爭效果之影響程度; (d) 特定市場進出之難易程度:及 (e) 授權協議限制期間之長短。


  • 未違反公平交易法事項之例示

    技術授權協議就下列事項所為之約定,尚不該當公平法有關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規定。但如有濫用,則不在此限:

  • 約定被授權人實施範圍限於製造、使用或銷售之限制約款;


  • 在專利有效期間內,對於授權協議所為期間之限制;專門技術在非因可歸責於授權人之事由,致使授權之專門技術喪失營業秘密性而被公開前所為授權協議期間之限制,亦同;


  • 授權技術係製造過程之一部分或存在於零件,為計算上之方便,以使用授權技術生產之最終商品之製造,銷售數量,或以製造授權技術商品之必要原料,零件之使用量或使用次數,作為計算授權實施費用之計算基礎;


  • 專利授權實施費之支付係以分期付款或實施後以後付之方式支付時,約定被授權人於專利期滿後仍應支付其已使用授權技術之實施費用。因非可歸責於授權人之事由致專門技術被公開,被授權人仍須於一定期間依一定方法繼續支付當事人基於自由意思所決定之權利金,至授權協議失效或終止;


  • 技術授權協議約定被授權人應將改良技術或新應用之法以非專屬之方式回饋授權予授權人;


  • 技術授權協議約定被授權人應盡其最大努力,製造銷售授權之商品;


  • 專門技術授權協議約定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或授權協議期滿後,對於仍具營業秘密性之專門技術負有保密義務;


  • 為確保授權人授權實施費用之最低收入,授權人對被授權人就商品專利要求最低製造數量,就方法專利要求最低使用次數,或就銷售商品要求最低數量之約款;


  • 為使授權技術達到一定效用,維持授權商品一定品質之必要範圍內,授權人要求被授權人就專利或專門技術之商品、原材料、零件等應維持一定品質之義務;


  • 被授權人不得就授權之專利或專門技術為移轉或再為授權行為;及


  • 在授權之專門技術仍為營業秘密之前提下,被授權人於授權協議期滿後不得繼續實施被授權之專門技術。


  • 違反公平交易法事項之例示

  • 有競爭關係之技術授權協議當事人間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授權商品之價格,或限制數量、交易對象、交易區域、研究開發領域等,相互約束當事人間之事業活動,足以影響特定市場之功能者,違反公平法第十四條規定。




  • 1.限制授權協議之當事人或其相關事業,就競爭商品之研發、製造、使用、銷售等從事競爭之行為;
    2.為達區隔顧客之目的,規定其須使用特定行銷方式、限制授權協議相對人技術使用範圍或交易對象;
    3.制被授權人購買、接受或使用其不需要之專利或專門技術;
    4.強制被授權人應就授權之專利或專門技術所為之改良以專屬方式回饋予授權人;
    5.授權之專利消滅後,或專門技術因非可歸責被授權人之事由被公開後,授權人限制被授權人自由使用系爭技術或要求被授權人支付授權實施費用;
    6.限制被授權人於技術授權協議屆滿後,製造、使用、銷售競爭商品或採用競爭技術;
    7.限制被授權人就其製造、生產授權商品銷售與第三人之價格;
    8.專利授權協議限制被授權人爭執專利之有效性;或
    9.授權人拒絕提供被授權人有關授權專利之內容、範圍或專利有效期限等。

  • 技術授權協議之當事人若為獨占事業,該當本點所例示之行為態樣,是否違反公平法第十條之規定,應就具體個案判斷之。


  • 可能違反公平交易法事項之例示

  • 技術授權協議之內容,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有可能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六款規定:


  • 1.專利授權協議在專利有效期間內,於我國領域內對授權區域所為之限制;專門技術授權協議在因非可歸責於授權人之事由,致使授權之專門技術喪失營業秘密性而被公開前對專門技術所為區域之限制,亦同;
    2.限制之範圍與應用領域無關,而限制被授權人銷售範圍或交易對象,或約定被授權人所能實施授權技術之應用領域及範圍之限制約款;
    3.限制被授權人製造或銷售商品數量之上限,或限制其使用專利、專門技術次數之上限;
    4.要求被授權人必須透過授權人或其指定之人銷售;或
    5.不問被授權人是否使用授權技術,授權人逕依被授權人某一商品之製造或銷售數量,要求被授權人支付授權實施費用。

  • 授權人要求被授權人向授權人或其所指定之人購買原材料、零件等,而非為使授權技術達到一定效用,維持授權商品之商標信譽或維護專門技術秘密性之合理必要範圍內,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有可能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一款或第六款規定。


  • 技術授權協議無正當理由,就交易條件、授權實施費用等,對被授權人差別待遇之行為,如在特定市場具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有可能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


  • 補充規定

    技術授權協議之內容非屬本原則所例示之行為態樣者,依公平法之規定,於具體個案判斷之。

    據瞭解,公平會將於近期召開公聽會,俾徵詢社會大眾意見及建議,以完成本原則之制訂。 本所將密切追蹤本原則之制訂發展,並適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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