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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人民取得在台戶籍得以台灣地區人民身分繼承遺產


彭運鵾

為維護大陸地區繼承人之合法權益,兩岸關係條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其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表示期間應自繼承開始時起算三年屆滿。惟據財政部最近函釋,大陸地區繼承人倘於繼承表示期間屆滿前,取得在台戶籍成為台灣地區人民,自得以此身分依法繼承遺產,而不適用兩岸關係條例有關以大陸地區人民身分繼承在台遺產之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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