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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修正建議
勞動基準法於今年六月修正第三十條,將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變更為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即每兩週減少十二小時。為彌補因減少工時所可能造成對產業競爭力之不利影響,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提議擴大適用第三十條之一所規定變形工時之行業。目前適用變形工時之行業以勞委會指定者為限,日後可能不再限制適用之行業;換言之,所有行業均可適用變形工時。
此外,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更建議將目前採行之四週變形工時變更為八週變形工時,俾企業界有更大彈性空間以安排其工作時間。
又,為配合明年元月一日實施之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制度,行政院已原則決定將二月二十八日和平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國父誕辰紀念日及十二月二十五日行憲紀念日等三日改為只紀念不放假。原比照公務人員作息之事業單位亦得配合調整其工作日與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