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letter
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之投資抵減
經濟部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八日依據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告公司投資於九二一地震災區內指定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鼓勵公司至地震災區內參與或擴大投資。依本辦法之規定,所稱災區內指定地區,包括苗栗縣卓蘭鎮、泰安鄉、台中縣太平市、大里市、霧峰鄉、豐原市、石岡鄉、東勢鎮、和平鄉、新社鄉及南投縣十三個鄉(鎮、市)。一定投資金額,則指購買全新供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之總金額達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者。而增僱一定人數為員工,則指其增僱員工人數全年以月平均數計算達二十人以上者。
至於抵減之方式,則是按其投資計畫購置全新生產或營業用之機器、設備及建築物總金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抵減投資計畫完成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當年度不足抵減時,得在以後四年度內抵減。
本辦法施行期間自八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九十四年二月四日止,符合申請投資抵減之公司,應於前述期間內,檢附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影本或公司執照影本及投資計畫等文件,向設置機器、設備或建築物所在地之縣政府申請備案。備案後之計畫完成期限為二年,但因情形特殊而未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得敘明理由申請延長,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俟計畫完成後,公司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申請備案之縣政府,申請核發適用投資抵減證明,俾憑向管轄稽徵機關申請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