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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害救濟法後續報導


王裕民

依衛生署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依據藥害救濟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第七款公告,第一階段適用藥害救濟法之藥物範圍限於藥事法第六條規定之製劑,但暫不含中藥。至於藥事法第五條規定之試驗用藥品,及第十三條規定之醫療器材亦暫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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