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韓國專利權期間延長相關法規修正


方環玉

為因應1999年12月22日修正施行之醫藥品查驗登記法規,韓國工業財產局於2000年1月24日修正施行專利權期間延長法規相關規定。依修正後規定,專利權期間之延長應依下列方式計算:

  • 第I、II及III期臨床試驗均在韓國境內進行者,其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計算,自臨床試驗計畫書核准日或專利登錄日(發生在後者)起算至許可證核准日止。


  • 第I、II及III期臨床試驗均在韓國境外進行,而在韓國境內進行確效試驗(bridging test)者,其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計算,自確效試驗計畫書核准日起算,至許可證核准日止。


  • 第I、II及III期臨床試驗均在韓國境外進行,而呈送韓國境外進行之確效試驗資料,或者為得免除確效試驗者,其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計算,自申請許可證查驗登記之日起算,至許可證核准日止。


  • 針對新、舊法過渡期間之案件,其專利權期間之延長則依下列方式計算:

  • 依據查驗登記舊法而僅於韓國境內進行第III期臨床試驗者,其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計算,自第III期臨床試驗計畫書核准日或專利登錄日(發生在後者)起算,至許可證核准日止。

  • 第I、II及III期臨床試驗均在韓國境外進行,而依查驗登記舊法規定可免除國內臨床試驗且無需進行確效試驗者,其得予延長之專利權期間,為依據進行第III期臨床試驗之外國認証之文件估算而得之國內第III期臨床試驗所需時間,及自申請許可證查驗登記之日至許可證核准所需時間之總和。
  •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