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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早期專利公開制度


賴蘇民

日本早期專利公開制度設有假保護。即專利申請案自申請日起十八個月後公開,在公開之後,若他人未經授權而使用該申請案所請發明,則該案之申請人得發函通知侵權人該申請案已公開之事實,並敘明其後續可能採取之侵權救濟措施(例如:收取權利金等)。惟,前述申請人應在所涉專利申請案確已公開後始可採行上述程序。

依2000年1月1日生效之日本特許法修正內容,專利申請案之公開日可以較申請後18個月更早,此種制度具有下列優點:

  • 由於公開提早,專利權人方能愈早開始行使假保護;

  • 由於公開提早,經公開之申請案方愈有可能構成嗣後提出申請案件之先前技藝;及

  • 若使用日文說明書之國際申請案愈早公開,則該案之申請人可愈早享有暫時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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