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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專利訴願決定(一)
歐盟之技術訴願委員會(Technical Board of Appeal)日前作成T 1194/97號決定,確認記錄載體 (如DVD) 以及在該載體上之資訊之可專利性。前述決定所涉專利案原經歐盟專利審查組以記錄載體上之編碼資訊視為「資訊的呈現」為由,而予核駁。惟歐盟技術訴願委員會嗣後則以載體上之資訊可代表發明技術內容為由,推翻審查組之原決定。
系爭專利案所涉發明乃為載體之請求項,其將載體定義為具有編碼圖像線之特殊安排,而技術訴願委員會則將該編碼圖像線安排視為真正技術所在。其理由為:資料安排係界定了技術操作資料編碼 (即功能性資料),而非僅為儲存在該編碼內之描述性資料 (即認知資訊內容)。雖然本決定並非代表一全新之審查意見 (較早之T 163/85號決定中已提及電視操作信號與純粹電視信號之區別問題),惟本決定提供評估載體上資料本身內容之可專利性之標準。在撰寫此類專利說明書時,申請人應注意將資料定義為功能性資料,如此則較容易指出其技術特質之所在。此外,本決定也未限制載體上功能性資料之類型,因此,商業資料系統及使用於商業系統之功能性資料,均可適用該決定所提供之判斷標準。
另外,T 0935/97號及T 1137/97號決定已明示電腦程式資料本身並不需被限制於依附於一載體上。雖然第T 1194/97號決定所涉及之專利案未直接針對功能性資料本身請求專利保護,但申請人在撰寫此類專利說明書時,其請求保護標的似不應以載於記錄載體之資料為限,而可請求該資料本身,以獲致較廣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