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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通訊傳播雙法修正之重點與實務影響
2026年,我國通訊傳播法制接連完成多項重要修正。立法院於7月21日三讀通過《電信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為低軌衛星業者鬆綁董事長國籍與外資持股限制;另就廣電三法之「黨政軍條款」,則自2026年初起分批完成三讀,將實施逾二十年之「一股不得持有」絕對禁止,放寬為政府間接持股上限1%。上開修正一則對外開放、一則對內解禁,均將對相關業者之市場進入、募資與併購布局產生深遠影響。本文謹就修正重點及實務影響簡要說明。
一、《電信管理法》修正:為低軌衛星鬆綁國籍與外資限制
(一)背景與修法目的
我國海底電纜近年屢傳受損,凸顯單一通訊基礎設施之脆弱性。為強化通訊韌性、引進如SpaceX「星鏈」(Starlink)等低軌衛星(LEO)之備援能量,本次修正針對衛星通訊業者放寬既有之外人投資限制。
(二)修正重點
依現行規定,使用電信資源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其董事長應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外國人直接持股不得逾49%、直接與間接合計持股不得逾60%。本次修正(第36條、第95條)明定:低軌衛星等衛星通訊網路業者,經主管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核准者,得不受前述董事長國籍及外資持股比率之限制。NCC於審查時,應綜合考量國家安全、網路安全、電信資源配置、整體規劃及產業與市場發展等因素。
(三)國安與資安配套
為兼顧開放與安全,附帶決議要求NCC核准時,應以「衛星地面接收站及資料均應落地於我國境內」為必要條件,並強化資通安全、資料治理、通訊監察之配合及災害防救機制。
(四)實務影響
本次修法將讓外資持股逾六成、甚至由外籍人士擔任董事長之衛星通訊業者,有機會經核准後在台設立並提供服務。提請注意者,「落地」意謂業者仍須於我國境內建置地面接收站並將相關資料儲存於境內,並配合通訊監察及資安規範,實際建置成本與法令遵循負擔也須一併考量。對既有電信業者而言,低軌衛星備援之引進,亦可能帶動與國際業者間之合作或競爭關係,值得及早評估策略布局。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黨政軍條款鬆綁,政府間接持股上限放寬至1%
(一)背景
「黨政軍條款」自2003年起,禁止政府、政黨及其捐助之財團法人直接或間接投資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並採「一股都不得持有」之絕對禁止。惟於資本市場中,國發基金、勞退基金等政府基金普遍買進上市櫃公司股票;在絕對禁止之下,只要有被政府基金投資之公司即被認定屬於「黨政軍資金」,導致幾乎所有公開發行之大型企業均無法投資媒體。此一限制結果,長期造成系統台引資、上市及併購之障礙,過往並已數度導致併購案遭主管機關否准或業者被迫出脫持股。
(二)修正重點
本次修正將原有之絕對禁止調整為容許「未達實質控制之單純財務性間接投資」: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不得以間接投資或其他方式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人事、財務或業務。上開主體各別間接持有系統經營者股份逾其已發行股份總數1%,或其間接持股合計逾1%者,均視為達到控制。換言之,除法律所定例外外,各別及合計間接持股於1%以內者,原則上不因持股比例而被視為控制;惟如以其他方式實質控制系統經營者,仍屬禁止。政府基金或公營事業因自行或委託投信機構投資而持有之股份,不計入前述1%門檻。
至於政黨、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其直接及間接投資均仍在禁止之列,不適用前述1%空間。政府、其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及其受託人仍不得直接投資,亦不得擔任系統經營者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公營事業擔任上述職務者,亦視為政府達控制系統經營者之情形。違反規定而取得之股份無表決權;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處分而屆期未處分者,並不得享有股東權利。
需說明者,本次黨政軍條款之鬆綁係就廣電三法分別為之,並非一次完成:《衛星廣播電視法》最早於2026年1月三讀通過;《有線廣播電視法》於同年7月28日三讀;《廣播電視法》(第5條之一、第44條之二)則於8月4日三讀。三法就「政府」方均採相同放寬模式(政黨之投資仍受禁止),使廣電三法之黨政軍規範趨於一致。但請注意,雖然黨政軍條款的放寬乃係鑑於過去諸多不合理裁罰後各主要政黨之共識,然而鑑於目前朝野對於其他一併修法所涉及特定議題之重大歧見,行政院已就先前之《衛星廣播電視法》及本次《有線廣播電視法》決定不予副署,至《廣播電視法》部分則尚未明確表態,能否順利公布施行仍待觀察。
(三)實務影響
如行政院副署問題可解決並經總統公布新法,本次修正使系統台業者得以更順暢地引進國內外資金、進行策略合作,並大幅降低因政府基金「意外持股」而觸法之風險。過往受黨政軍條款卡關之併購與整併案(例如電信業者與有線電視系統之整合、大型企業入股媒體事業等),可望獲得解套空間,亦有助業者未來申請上市。惟1%上限、不得直接投資及不得任董監等界線仍在,業者於規劃股權結構與併購架構時,仍應就政府基金之持股比例與操作方式審慎盤點,避免逾越門檻而構成「控制」。
(四)延伸觀察——制約點由「黨政軍」轉為「市場集中度」
黨政軍條款之鬆綁僅移除股權「血統」之障礙,並不當然免除《有線廣播電視法》下的「水平」限制,即依同法第24條第1項,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逾全國總訂戶數三分之一。過去因黨政軍條款所造成台哥大與凱擘分立情形,在黨政軍鬆綁後雖讓外界對雙方合併有更多想像空間,惟因合併後二者市占已逼近三分之一,參酌有線電視系統近年來面對新興串流媒體的影響衝擊,《有線廣播電視法》下之水平上限規定是否會是下個修法重點,值得觀察。
三、結語
上開兩項修正之目的,一方面對外開放低軌衛星以強化國家通訊韌性,另一方面對內鬆綁黨政軍條款以活絡傳播產業之資本動能,均反映我國在數位匯流下「兼顧開放與國安」之立法取向。惟黨政軍條款的放寬再次捲入其他傳播媒體重大議題,未來是否可順利解套施行新法,仍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