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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案以知名景點命名可能購成商標侵害



過去不乏建案因位處知名景點附近,因此建商於宣傳該建案時即在文宣中表示「鄰近某景點」、「距離某景點僅5分鐘」等等,以吸引消費者目光。一般而言,若單純描述地理位置,例如告知消費者建案就在「某某景點旁」或位於該地段,客觀上提到該景點僅作為地段說明,或具體標示方位,應可認為屬於商標法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惟若以景點作為建案主名稱,而該景點名稱已被他人註冊為商標,此時即有可能構成侵害商標權。
 
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商法院」)114年度民商上字第6號案件中,建商使用「城品學苑」作為建案名稱,並以「誠品生活」作為標語招攬消費者注意,銷售不動產。智商法院肯認建商以「城品學苑」作為不動產建案名稱,並將「城品學苑」、「誠品生活」使用於行銷文宣資料、大型廣告看板與銷售網站之行為,為商標使用,非僅係單純描述建案之相鄰環境。因此,在商標權人多年經營系爭商標「誠品」之情況下,系爭商標「誠品」所涉足的事業範圍自書店擴展至百貨、不動產租售等業務,並經智慧局與法院認定係著名商標,因而本案建商使用「城品學苑」作為建案名稱,構成商標侵害。
 
關於商標權人請求1,000萬元之損害賠償,法院認為此建案之銷售金額為6億2,137萬元;依財政部公布之不動產開發業淨利率10%,建商之淨利為6,213萬7,000元。法院另審酌消費者在選購建案時,除不動產坐落位置、所在區域與生活機能外,尚考量不動產規畫設計、建材規格、建商之專業與聲譽等諸多因素,建案名稱尚非唯一因素,故酌減損害賠償金額至500萬元。
 
實則,智商法院於今年(2026)初甫作成的114 年度民商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中,亦認定另一建商以「漢寶臺大苑」對外行銷販售建案,侵害國立台灣大學的商標權,並判認建商應給付損害賠償壹佰萬元。根據上開判決意旨,未來建商於選用知名景點作為建案名稱或宣傳時,應留意該景點是否經註冊商標,且使用之宣傳手法是否符合善意且客觀、非表彰來源、未有攀附意圖等,否則即可能被認定侵害商標權,且需要給付高額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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