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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為因應數位時代網路藥品販售亂象,衛福部擬具「藥事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便強化網際網路業者之管理責任與配合義務,其修法要點及條文內容如下:
1. 強化管理自律:要求網際網路業者盡善良管理人義務(修正條文第79-1條)。
新增第79-1條:
「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網際網路應用服務提供者及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以下併稱網際網路業者),對於網際網路資料有第65條、第68條、第69條、第82條或第83條所定違法情事(以下簡稱違法資訊),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網際網路業者應建立違法資訊風險管控機制。
網際網路業者為實施前項風險管控機制所為之限制瀏覽、移除違法資訊,致生損害於用戶或第三人者,免負賠償責任。
第一項網際網路業者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之認定要件、注意事項、管理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2. 科技監管巡查:允許主管機關以科技主動巡查,網際網路業者不得妨礙(修正條文第79-2條)。
新增第79-2條:
「衛生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際網路主動巡查違法資訊,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應提供相關技術協助。
網際網路業者對於前項巡查,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即時下架紀錄:違法廣告或偽禁藥應即時限制瀏覽並保留資料(修正條文第79-3條)。
新增第79-3條:
「衛生主管機關知有違法資訊,得令網際網路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有關之網頁資料。
網際網路業者透過衛生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知悉有違法資訊者,應於知悉後二十四小時內,限制瀏覽或移除違法資訊有關之網頁資料。
前二項網頁資料與用戶之個人資料及網路使用紀錄資料,網際網路業者應自限制或移除之日起,至少保留一百八十日。」
4. 限制接取處置:對惡意規避者可命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限制接取(修正條文第79-4條)。
新增第79-4條:
「第79-1條第1項違法資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衛生主管機關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於通知次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限制接取違法資訊:
一、無從知悉網際網路業者聯絡資訊,致無法送達。
二、違法資訊之違規情節重大,為避免急迫危險或防止危害擴大,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三、網際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以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規避,於網際網路再有違法資訊。
前項限制接取,數位發展主管機關、教育主管機關、通訊傳播主管機關、科學技術發展主管機關應協助執行。」
5. 增訂罰則:違規未配合將面臨行政處罰(修正條文第95-1條)。
新增第95-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無正當理由者,由衛生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79-2條第2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
二、違反第79-3條第2項規定,未限制瀏覽、移除。
三、違反第79-3條第3項規定,未保留資料一百八十日。
四、違反第79-4條第1項規定,未於期限內限制接取違法資訊。」
此預告「藥事法」部分條文之修正草案尚未確定為定案,且尚無施行日期,然此修法將加重對於網際網路業者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之義務及責任,故宜及早因應及規劃。本所設有「醫藥生技小組」專業團隊,若對前述修法內容及企業內部因應規劃有進一步諮詢需求,歡迎隨時與本所專家聯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