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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循環推動法》修法通過 強調資源利用之循環永續



《資源循環推動法》(原名稱為「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於115年6月為立法院三讀通過,完成修法。
 
此次修法為自91年立法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正。原本立法較側重於傳統之廢棄物回收處理,修法後就資源利用的概念擴及至產品之全生命週期,從產品的設計、生產、使用到回收再利用均納入規範。尤其希望於產品的設計階段就可考量永續性及可循環性。其中可為業者特別注意者,簡要說明如下:
 
一、綠色設計:參酌歐盟2024年永續產品生態設計規範(ESPR),本次修法規範中央主管機關應規劃「產品」及「營建工程」之綠色設計原則,其內容包含:指定使用單一、易於分解、拆解或資源循環之材質、使用一定比率或數量之再生粒(材)料等。中央主管機關續依綠色設計原則訂定綠色設計準則,並得指定公告,強制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實施綠色設計。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營建工程,其工程主辦機關或起造人應於規劃設計及施工階段遵行綠色設計準則。(修正條文第13條至第15條)
 
二、源頭減量:為免部分物品一次性使用即結束而造成資源浪費,本次修法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物品或其包裝、容器重複使用及減量之目標及方式,以及業者應提報包裝容器重複使用計畫、減量計畫及執行成果。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特定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禁止或限制製造、輸入、販賣、使用,地方主管機關得視環境治理條件之差異,就限制措施訂定「更加嚴格」之自治法規或管制措施,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修正條文第16條至18條)
 
三、獎勵機制:為促進資源循環產業發展,事業投資於循環利用及循環永續管理之研究發展、人才培育及設備購買支出金額,得依有關稅法、產業創新條例或其他法律規定減免稅捐;中央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金融機構及信用保證機構,針對事業投資於資源循環各項措施者,優先給予融資管道及信用保證。(修正條文第34條、第35條)
 

本次修法除第14條及第38條第1項有關綠色設計之強制性及罰則規定,尚須時間制定配套措施,故此二條文自公布後2年施行外,其餘則自公布日(115年6月17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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