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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贈品之著作權與公平交易法問題



企業舉辦大型體育賽事等活動所贈送之機能型背包,如其外觀設計與市面既有之戶外機能取向包款近似,是否可能涉及著作權侵害或有不公平競爭之疑慮,近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於2026年04月29日114年度民著訴字第89號民事判決之分析與認定,殊值觀察。
 
原告為戶外機能配件品牌,設計並販售一款採用繩子、調節扣、袋口結構、左右束繩造型塑造登山露營聯想之機能背包(下稱「原告商品」)。原告主張原告商品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而被告於其所舉辦鐵人三項賽事中提供參賽選手之包款(下稱「系爭商品」)與原告商品之外觀設計近似,侵害原告之重製權;此外,原告商品與系爭商品之販售對象均為運動族群,被告行為已致消費者混淆誤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5條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惟智財法院上開判決,對原告之主張均採否定見解。
 
在著作權侵權問題上,智財法院主要係以該商品之設計是否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抑或屬為確保商品功能而僅具實用功能性,作為判斷該設計是否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美術著作之考慮因素。爰此,智財法院基於原告商品整體造型與設計之主要目的,在於易於攜帶與有效發揮包款裝置物品之實用性功能,並非以美術技巧表現思想或感情,且其包型設計為一般市面常見之包包款式,認定原告商品尚不足認為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
 
就公平交易法之部分,智財法院認為原告商品之包型設計為一般市面常見之包款,故其外型是否足認為原告之商品表徵即有疑義,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原告商品之外型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且被告於系爭商品亦有清楚標示該運動賽事之活動圖案,難認被告公司有何引人錯誤、榨取原告努力成果之不公平競爭行為。
 
自本件判決觀之,如就戶外機能包款等高度功能導向商品而言,如未能說服法院認同其商品設計同時具備以美感作為創作思想或情感表達之特徵,或能證明其外型設計已具有一定程度市場識別度,則欲主張商品受著作權或公平交易法保護,恐具相當困難度。
 

原告商品

系爭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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