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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設計行為是否屬於專利法之實施行為?
依據專利法規定,專利權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同意而實施其發明的權利;而所謂實施,係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專利物之行為。其中,「製造」一詞,根據過往判決見解,係指作出具有請求項所載的全部技術特徵之物(參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民專上字第16號民事判決)。
然而,在產品開發過程中,產品設計與產品製造為不同階段之行為,則對於涵蓋從概念構想到具體方案的創造過程之產品設計行為,是否亦可認為屬專利之實施,存在爭議。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115年03月18日113年度民專訴字第48號民事判決中,對此問題即採肯定見解。法院指出,積體電路晶片的生產流程涵蓋上游設計、中游製造及下游封裝測試等階段,設計階段為後續製造及封裝測試得以進行之必要前提,故晶片設計行為應視為製造過程的一部分。雖本案被告僅參與設計而未直接參與製造,最終法院仍認為被告不得以此否認其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