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新知 >> Newsletter

Newsletter

搜尋

  • 年度搜尋:
  • 專業領域:
  • 時間區間:
    ~
  • 關鍵字:

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後敗訴,是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在智慧財產權訴訟實務中,專利權人為防止競爭對手持續產銷涉嫌侵權之產品,乃依法聲請假扣押、定暫時狀態處分等保全程序,嗣後並提起本案訴訟。然而,若本案訴訟判決專利權人敗訴確定,此時受保全程序影響之競爭對手轉而起訴控告專利權人侵權行為並違反公平交易法時,專利權人能否以「當初係正當行使合法取得之專利權」為由免除賠償責任,常為爭議之焦點。此外,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2條第6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等規定,定暫時狀態處分因本案敗訴確定而撤銷,或保全程序因債權人(即聲請保全程序之專利權人)主動撤銷時,專利權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若專利權人於本案敗訴後,並未主動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或假扣押之裁定,其責任如何認定?而競爭對手嗣後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其消滅時效又自何時起算?均為重要法律問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下稱智財法院)於2026年4月16日作成之113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對上開問題表示見解,採取對專利權人較為嚴格之立場。
 
本案事實緣起於2005年間,甲公司以其取得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遭競爭對手乙公司侵權為由,委請外部機構出具專利侵權鑑定報告,並據此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對乙公司為假扣押及定暫時狀態處分。同時,甲公司亦發布新聞稿並向乙公司之國外客戶發出律師函,導致乙公司之經營受到巨大影響。最終法院於專利侵權本案訴訟中,認定乙公司之產品並未落入甲公司系爭專利之專利範圍,判決甲公司訴訟敗訴確定。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訴主張甲公司涉及侵權行為及不公平競爭,請求損害賠償。法院第一審(智財法院108年度民公訴字第4號)及第二審(智財院110年度民公上字第3號)原皆判決乙公司敗訴,嗣乙公司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2年度台上字第246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更審。再經智財法院更一審審理後,以前揭113年度民公上更一字第2號民事判決改判乙公司勝訴,認定甲公司及其負責人應連帶賠償新臺幣7,000萬元並登報刊登澄清啟事。 
 
更一審判決見解摘要如下:
 
1.    甲公司之侵權行為
智財法院指出: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果係存在,其假扣押聲請固無侵權行為之可言,惟該請求若不存在,而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又出於故意或過失,以致債務人因而受有損害,即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法院並引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民事判決意旨,論以「倘債權人於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時,明知其權利有所侷限,卻仍故意,或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而為聲請,縱經法院審酌後而為准許,於嗣後本案訴訟經判決敗訴確定者,債務人或相對人仍非不得於聲請人(即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後,本於民法第184條規定,對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聲請人(即債權人)請求損害賠償」,「解釋上應著重於審酌債權人於聲請假處分時,是否自始明知不當,猶執意持不實之資料向法院聲請,以獲得原不應取得之准許假處分裁定」。
 
本案中,法院認定:甲公司於明知其發明專利在國外屢遭核駁而限縮,其權利有瑕疵,卻未提供完整的專利申請歷史資料供侵權鑑定機構比對,更未曾取得乙公司之產品進行實際操作測試。此外,甲公司在申請新型專利過程中,曾趁專利法修法之際主動修正,刻意刪除某核心技術特徵以涵蓋乙公司之產品,而乙公司產品外觀上明顯並不具備該特徵。甲公司,卻持瑕疵的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向法院聲請保全程序,誤導法院核發原不該准許的假扣押與定暫時處分裁定,此種權利之行使係屬故意,構成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侵權行為。
 
另 法院亦認定,甲公司所發布之違反公平競爭之專利侵權不實新聞及警告函,以及於聲請假扣押時所刊登之新聞稿及對第三人發送之警告信,其內容係指稱乙公司侵害系爭專利,惟甲公司明知其權利受有侷限,並持未具客觀事證鑑定之不當專利侵權鑑定報告,即因甲公司未提供足夠完整之專利相關資料而未能根據申請過程中申請人自承之限制進行分析比對致使誤導法院,故甲公司此種權利之行使,顯係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乙公司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亦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而違法公平交易法。
 
2.    甲公司之時效抗辯違反誠信原則
 
甲公司抗辯其保全及查封行為發生於2005至2009年間,乙公司遲至2019年才提起訴訟,已逾民法及公平交易法所定之消滅時效。對此,法院認為:消滅時效制度旨在維護法律關係安定,惟若債務人對於債權人未能行使權利有可責難之事由,其時效抗辯之行使若悖於誠信原則而致權義顯失公允者,法律不予容許。本案專利侵權訴訟歷時12年方判決確定,且甲公司於專利訴訟敗訴確定後,為迴避民事訴訟法第531條之損害賠償責任,迄今仍未主動聲請撤銷假扣押與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及其執行,使乙公司之財產持續處於受不當保全程序侵害之狀態。因此,法院認定甲公司主張時效消滅違反誠信原則,駁回其時效抗辯。
 
3.    損害額之計算
法院以甲公司聲請假扣押時所推估乙公司之侵權獲利,並比對乙公司因不當保全處分導致無法營運所遭受之預期利益損失,認為乙公司請求賠償7,000萬元並登報澄清之範圍為適當,遂判決全額准許。
 
目前該案仍在上訴中,尚未確定。無論最終判決結果如何,專利權人欲循保全程序行使權利時,應更為謹慎。
 

 

回上一頁